在产业扶贫中需要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作用,特别是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龙头企业,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精准扶贫工作中能够成为主力军。近年来国家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精准扶贫出台了相关政策,通过政策引导和相应支撑体系的构建,推动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为巩固精准扶贫成果,有效避免脱贫后返贫的问题,需进一步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和引领作用,为扶贫长效机制建设加持,为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助力。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精准扶贫具有现实依据
从制度层面看,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对我国现有土地经营体制的完善。我国现有的土地经营体制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但随着农业现代化建设的现实需要对土地规模化经营有了新的要求,小农经营模式已经很难适应农业现代化建设的现实步伐,亟需对现有的土地经营体制予以完善。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则是在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之下,从小农经济群体中成长起来的具备一定经营管理经验和技术手段的农业生产者。这些农业生产者能够凭借自身的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对土地进行科学合理规划、重视提升土地产出效率,这符合现代农业的建设需求,同时也能够通过帮扶带动作用,拉动贫困地区产业发展。
从产业发展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成为精准扶贫的核心力量。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既需要政策性的宣传和引导,同时也需要以产业扶贫为核心,通过发展地方经济为贫困群众创造更多的收入来源。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龙头企业更是本地区农业发展的核心力量,诸如农业龙头企业可用“企业+农户”的模式将贫困农户纳入到产业发展之中,这既能够对贫困农户的土地加以整合,同时也能够让农户享受到产业发展带来的红利。
从功能定位看,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龙头企业是精准扶贫的重要宣传者。虽然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龙头企业在职能分工上有所不同,但是在政策指导之下完全可以成为精准扶贫宣传的重要主体,特别是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其主要经营者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威望和社会基础,通过他们对精准扶贫工作进行宣传,更能够让广大百姓信服,从而提升宣传效果。这些经营者在了解到精准扶贫的具体政策时也可以主动与贫困者建立联系,为他们脱贫致富提供资源和建议。
二、加强政府引导,制定更为科学的补贴激励机制
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精准扶贫,主要通过雇佣贫困户的方式来实现。要想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雇佣贫困户的积极性,就需要有效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雇佣成本,而要想完成这一目标,就需要政府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多的扶贫激励措施,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贫意愿。
合理制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季节性雇佣补贴。政府可以从扶贫项目资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季节性雇佣补贴,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闲时节发展特色旅游和其他副业来拓展自身的经营范围,让贫困户在农闲时节也能够有就业机会。如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闲时节雇佣贫困户达到一定数量时,则可以给予相应的补贴,减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出负担。
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定的信贷优惠。通过政策性担保等条件与银行部门协商,对于雇佣贫困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时限、贷款门槛上给予一定的照顾,同时也可以将这些政策加以宣传,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雇佣贫困户。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贫奖励机制。制定科学的奖励评价标准和评价内容,既要注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精准扶贫的结果考核,也要注重过程考核,按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之间的就业协议给予一定的补助,或按照提升贫困户收入额度作为考核标准,对于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物质和精神鼓励。
三、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精准扶贫的监督检查
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容易出现精英俘获与隐性门槛等问题,为了摆脱个别政治精英与经济精英合谋坑害贫困户的问题,必须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精准扶贫进行严格监督,确保精准扶贫资源真正落到贫困户手中。
提升贫困户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话语权。通过相应的政策制定和制度落实,确保贫困户与其他成员享有同样的权利,不能限制贫困户的政策参与和决策权,确保贫困户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监事会中占据一定的比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做出重大决策时,一定要照顾到贫困户的合理诉求。
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贫流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精准扶贫项目的重要承接主体,必须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法人信誉、相关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并广泛听取贫困户的意见,对于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查摆。在具体项目运行过程中还应该通过贫困户走访、现场调查、定期验收等多种形式,对扶贫项目的进展进行严格跟踪问效,精准扶贫部门可以协同税务、工商、国土、农业等多个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严格的评价审核。
严格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贫责任制。一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到扶贫项目之后,就必须与其签订相应的责任合同,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的责任义务和对接贫困户的数量名单,并制定相应的落实方案,跟踪强化方案落实,及时公示在精准扶贫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对于损害贫困户利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按照情节严重情况,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并追回相应的奖励和补贴。
四、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合作共赢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精准扶贫,最大的障碍就是与贫困户之间产生利益冲突,因此要想消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精准扶贫的顾虑,首先就要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合作共赢。
确保贫困户参与精准扶贫项目各项权益都能够得到有效保护,特别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保证贫困户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得到有效维护,对于土地流转的价格政府应该严格审核,对于低价合同要及时发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问题进行查处。
鼓励贫困户提升自身的经营能力和生产技能。对于贫困户,政府应该免费给予一定的技术培训,培训内容既可以是手工技术,也可以是农业生产,鼓励贫困户参与到本地的特色旅游和文化旅游之中,从中寻找就业途径,实现自身脱贫致富。
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定的政策支持和鼓励,对于愿意参与精准扶贫,并给予贫困户一定技术支持和生活支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进行适当的税收减免。同时对先进典型要广泛宣传,进一步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感,让他们真正愿意与贫困户进行合作,帮助他们脱贫致富。
总之,当前我国精准扶贫工作已经进入到最后的攻坚阶段,这一关键时期更应该构建更为长效的合作机制,确保贫困群众能够获得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在提升新型农业主体参与精准扶贫工作积极性的基础之上,还应该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监督、鼓励,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合作共赢。(来源:人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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