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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监事会未来怎么改革?(二)
发布时间:2024-03-07

三、国有控股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监事会:法律要求的30年变化

如果说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反映折射出过去20多年来国资监管管理体系政策的演进变化,那么,更广大的国企群体,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形式存在的国有企业们,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事会,便是按照国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整体要求,在《公司法》的基本框架要求下,建立的监督治理组织。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监事会,与独资公司监事会,既有联系,也有很多区别。如果我们回顾《公司法》自1993年诞生以来三十年的内容,您也许就能感受到这一点。

1、监事会是干什么的?

1993年的第一部《公司法》,就把中国公司需要建立的现代公司治理模式确定了,那就是需要“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它们分别代表不同的治理功能,监事会的监督职责,主要是三项:

第一项是检查公司财务;

第二项是对董事和经理层违法违规违章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项是如果出现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要求他们纠正。

这个基本职责,在之后的30年中基本保持稳定,有所扩大。2023年现行的《公司法》是第五版,在监事会职责上的规定一共列示了七条,除了保持上面的基本监督职责外,主要是增加了三个内容:

首先,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这是为了防止突发或者极端情况,比如由于董事矛盾激化等问题,导致董事会发生“停摆”风险,那么这时监事会就要起到临时替代和B角的作用,维护企业的治理安全稳定。

其次是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这是给监事会行使职权一个通道,由于监事会是监督董事和高管的,出现自己的意见必须考虑相关人员回避问题,所以监事会需要通过股东会来完成权责行使。

另一项职责补充,如果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同时,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这些刚性规定,是保证监事会正常履职的必要外部支撑手段,在法律上明确,可以进一步提升监事会的效能。

2、监事会面对什么新变化?

30年以来的《公司法》实践,对于我们国家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起到了中流砥柱的作用。

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驾马车为中坚力量的公司治理架构,经历过去三个十年实践,已经在全体中国公司里成为标配。

不过,在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新时期,公司治理依然需要体现中国特色、中国智慧、中国传统,经过几年改革,国企治理主体得以升级,形成了党委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职代会为六大核心的治理新架构。

如果暂不考虑经理层和职代会这两个主体功能,对于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来说,核心的治理主体结构,已经从之前三驾马车,增加为四类主体。这四类主体,形成了治理四边形结构: 

治理四边形结构,并不是简单增加了一个边。从治理的稳固和效能来说,会对所有参与治理主体的责权利产生重要的影响。

由于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核心领导作用,党委的监督体系深化细化,以及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审计、风险、内控、合规监督职能的完善加强,这就使得中国国有企业监事会履职的环境条件,与之前历史阶段发生重要变化。

这种变化,反映在最新《公司法》修订案里,就是监事会未来的职能调整结果。

3、监事会计划如何调整?

我们先说《公司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对此问题的最新描述:

第六十九条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置,做出一个修改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股份有限公司同样进行了规定,“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在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对国有独资公司,修改规定也是一样的,那就是“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结合在一起看,监事会的优化调整要求,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将由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来行使监事会的一部分监督功能。同时监事会这个法定的治理组织,就可以不再成为公司治理的必须。

总体来看,自从1993年《公司法》颁布,中国现代企业的治理体系一直在探索适合中国企业的道路。30年过去了,中国公司在成长、在演进、在升级,这就必然要求治理体系持续优化,也必然要求其中的监督功能与时俱进。

目前,监事会改革的大方向已经确定,下面的工作,就是如何结合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推动改革落地实施,我们面对的现实问题依然很多,需要缜密思考、小心求证。(来源: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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