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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产生、本质及最优规模(二)
发布时间:2022-07-20

二、企业本质:资产、治理及合同集

企业的本质究竟是什么?这是不同企业理论都必须要澄清的问题,企业本质是不同企业理论的逻辑起点。如果不能厘清对企业本质的认识,就不能逻辑地透视企业的边界等相关问题。因而,深入考察不同企业理论关于企业本质的主要观点,从而透视不同企业理论的逻辑起点,就是一项必要的课题。

(一)产权理论视野下的企业本质:物质资产的集合

哈特认为,“非人力资产是企业理论的基本特征,对于非人力资产的控制,将导致对于人力资产的控制。”即:谁拥有了物质资产,谁就相应地控制了人力资产,谁就拥有了企业。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新产权学派(产权理论)将企业定义为一种所控制的物质资产的集合。非人力资产(nonhuman assets),包括“硬”资产,如机器、存货和建筑物,也包括“软”资产,如专利、客户名单、档案、现有合同以及企业的名称或声誉。哈特认为,只有在物质资产的意义上定义企业,才能正确理解企业的并购。因为人力资产合法地属于个人所有,所以如果一个企业兼并另一个企业,除了兼并其非人力资产,还能兼并什么呢?兼并方必须有某种类似于“粘结物”(glue)的价值来源,以便“粘”住被兼并企业的工人。同时,在物质资产的意义上定义企业,便可以解释企业权威的来源,以回答阿尔钦和德姆赛茨对科斯的质疑。一个雇主和独立签约人的差别在于,如果中断合作关系,雇主可以选择性地解雇任何一个雇员,可以带走全部非人力资产;而独立签约人只能选择解除全部关系,且只能带走属于他的一部分非人力资产。因此,哈特认为,“如果没有能使企业凝聚在一起的东西(非人力资产),那么该企业就仅只是一个幻影。”

由此可见,产权理论把企业本质视为“物质资产的集合”,强调企业非人力资产的作用。但是,本文对产权理论的这一观点有三个方面的质疑。首先,它过分依赖于人对资产的依赖性假设。对资产的控制是否一定导致对人的控制,这应当要取决于企业的资产属性。如果企业是物质资产专用性的,那么产权理论就是有解释力的;但是如果企业是人力资产专用性的,那么产权理论的解释就显得苍白无力。其次,它把企业定义为一种资产集,那么那些不拥有企业所有权的工人与市场契约下的工人就没有分别,或者说产权理论忽视了企业的人力资产。最后,它暗含了所有非人力资产都属于雇主的假设,这个假设在实际中常常是站不住脚的,比如企业的无形资产有可能是掌握在非股东的核心雇员手中。因此,尽管产权理论由剩余控制权出发,透视了企业本质,并使用了精巧的数学模型来分析企业边界的决定等,但是产权理论对现实中企业的解释力仍然是很有限的。

(二)交易费用经济学视野下的企业本质:一种治理结构

根据科斯(1937),企业的本质是对市场的替代。威廉姆森(1985)把交易的三个基本维度(属性),即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引入对契约的分析,认为资产专用性是区分不同交易(契约)的最重要标志,“如果没有资产专用性,交易费用经济学就没有了说服力”,为了使交易费用最小化,不同的交易(契约)需要不同的治理结构或制度安排。因此,企业是作为某种不完全契约的治理结构(制度安排)出现的。尽管把企业当作一种治理结构的思想,与把企业作为市场替代物的思想,本质上仍然是一致的。但是,威廉姆森把交易的属性引入,将科斯的思想大大推进了一步。

米尔格罗姆(Milgrom)和罗伯茨(Roberts)进一步发展了威廉姆森的交易费用经济学理论。他们认为,与利用市场进行交易有关的成本,是独立的经济主体之间短期谈判成本,对短期谈判成本的强调与威廉姆森不同,后者把交易的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作为主要因素;与正式经济组织中内在集中决策权(中央权力)有关的,尤其是组织内部的政治性活动的成本,即影响成本。对谈判成本和影响成本的考虑,将有助于理解企业的本质和解释企业的边界决定。他们把企业定义为一个基本不受外来干预的集中控制的组织,认为企业的基本区别特征是中央权力对相对自由谈判的取代。由于中央权力有权进行干预,某些成本就会发生,这些成本的发生就解释了一体化的内部组织为什么并不总是取代独立实体间的市场关系,即解释了企业总是存在一个合理的边界(规模)。

由此可见,威廉姆森引入交易属性,通过资产专用性、交易频率和不确定性三个基本维度来刻画交易成本,米尔格罗姆和罗伯茨又试图将交易费用的构成要素明确化,认为企业是为最小化交易费用而产生的一种治理结构,把科斯的交易费用思想极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但是,把企业当作一种治理结构的思想,与把企业作为市场替代物的思想,本质上仍然是一致的。一些问题在交易费用经济学中仍然未能够得到回答。如:为什么不可以通过市场的方式建立关系契约?既然当事人都有机会主义的倾向,企业是做为一种适应性治理结构而出现,那么一体化后企业又是如何协调当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呢?这些悬而未决的问题削弱了交易费用经济学企业本质的解释力。

(三)代理理论视野下的企业本质:一个“合同集”

法马(Fama,1980)认为,企业只是一个合同集,而这些合同只不过是规定投入品的联合方式以创造产出以及从产出中获得的收入在投入品间的分配方式。从“合同关系”视角看,企业所有权是一个无足轻重的概念,抛弃企业所有权概念是理解企业的决策控制权不一定非要由股东拥有的第一步。从“合同集”角度看,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能够解释为一种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形式。詹森和麦克林(Jensen&Meckling  1976)在关于企业本质的问题上与法马有相似的认识。他们认为,企业不是人,是一种形式的法律虚构物(法律下的人为产物),是一系列合同订立关系的连结(合同集),是复杂过程的交汇,在这一过程中,相互冲突的个人(其中一些人可能代表其他组织)目标在一个合同关系框架中达到均衡。因而在这一意义上,企业行为就像是市场行为,即一个复杂均衡过程的结果。

由此可见,代理理论视野下的企业本质是一个“合同集”,企业不是人,不存在所谓的“目标函数”和“社会责任”。代理理论放弃了剩余索取权问题转而专注于代理成本问题,从而完全忽略了企业契约与市场契约之间的差别。在企业本质理论方面,这似乎是一种退步。但是,他们的观点引导后人将企业理解为一组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隐性的和显性的契约,从而为企业理论与契约理论的融合发展奠定了基石。

三、企业规模:交易费用、产权及代理成本

什么因素限制了企业的规模?在企业理论领域,这已成为一个永恒的话题。本文综述了交易费用经济学、产权理论与代理理论视阈下有关企业边界问题的理论假说,力图汲取各理论在企业边界问题上的思想精髓。

(一)交易费用经济学视野下企业规模的决定

科斯(Coase, 1937)指出, 市场运行是有成本的, 这些成本包括发现相对价格、谈判和达成契约的成本。因此, 通过成立一个组织, 允许某一权威(企业家)来指挥资源配置可以节省某些成本, 这种组织就是企业。“企业的本质特征是对市场的替代。”由于在企业家的权威指令下, 要素所有者无须为每一次交易都与其他合作者签订契约, 而由企业家用一个契约取代了一系列契约, 这样自然就减少了交易费用。但企业组织一项交易也要耗费管理费用(企业内的交易费用) , 因此当增加一项交易的边际交易费用在一个企业、市场和另一企业相等时, 企业就在均衡上实现了最佳规模。科斯认为导致企业交易费用上升的原因有三个: 企业家边际报酬递减、资源浪费增加和要素供给价格上升。

进一步地, 威廉姆森(Williamson,1985)以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为关键假设, 将不同的交易区分为古典契约、新古典契约和关系契约,不同性质的契约有着不同的交易费用(或治理成本),分别对应着市场治理、三方治理、双方治理或者统一治理(一体化)等不同的治理结构,形成市场、混合形式以及科层(企业)三种组织形式。与市场治理相比较,企业治理在生产成本方面有劣势,但是随着资产专用性程度的加强,企业治理在交易费用方面的优势将逐步抵消其在生产成本方面的劣势。因此, 最佳企业规模将由交易费用(治理成本)和生产成本的最小总和决定。

米尔格罗姆(Milgrom)和罗伯茨(Roberts)认为,威廉姆森的交易费用经济学理论还是比较含糊的,应当为这一理论加入谈判成本和影响成本两个构成要素。谈判成本是独立的经济主体间利用市场进行交易而产生的有关成本;影响成本是在正式的经济组织中,与内在集中决策权(中央权力)有关的成本,只要中央权力有权进行干预,影响成本就会发生。由于中央权力而产生的影响成本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中央权力过度干预的倾向;有关利益方试图使中央权力以某些方式进行干预或者采纳他们所偏好的决策,从而增加投入到影响活动的时间,相应地减少了组织的生产力;与影响活动相联系的歪曲信息的行为导致的无效率决策;当组织调整自己的结构和政策以控制影响成本时,也会发生效率损失。因此,影响成本是集中控制权的一个重要阻碍,当集中控制权产生的影响成本低于通过市场进行的谈判成本时,交易活动就应当在拥有集中控制权的企业内进行,反之则应当在市场上进行。可见,影响成本与谈判成本的权衡比较决定了是否应当一体化、决定了企业的规模,这两个要素的加入有助于解释为什么一体化的内部组织并不总是取代独立实体间的市场关系,解释了企业与市场总是并存的。

(二)产权理论视野下企业规模的决定

产权理论认为,企业的最优规模是产权结构作用的结果,并使用了GHM模型严谨地论证了产权结构决定企业边界的思想。哈特以船长、厨师和大亨这三者的产权结构对事前人力资本的专用性投资影响,生动地说明了不同的产权结构下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的激励不同,从而经济效率也不相同。将这一故事推广到企业,能够表明:如果甲、乙两企业一体化了,那么所有权或者剩余控制权应该赋予投资重要的一方,或者双方关系中不可或缺的一方。如果双方都同等重要,那么就应该联合拥有所有权。如果双方的资产是严格互补的,那么最好将所有权集中于某一方。如果双方资产是互为独立的,那么非合并型就是最佳的。如果双方的人力资本都是不可或缺的,那么产权结构(组织形式)就不再重要。

(三)代理理论视野下企业规模的决定

Homstrom & Milgrom (1994),Homstrom & Roberts (1998)分析了包括产权在内的多种激励手段所产生的激励成本。他们从委托代理的角度出发, 把企业看做是一种激励装置( incentive instrument)。一项任务是采取内部雇佣( maker) 还是外部购买( buy) ,取决于不同的任务对不同约束的人所需要的绩效度量成本、监督成本和激励效果。企业可以采取三种基本的激励方式———给予产权、授权和严格工作安排, 而最佳的企业规模体现了不同激励手段之间的合意权衡。因此, 企业有些活动是自己制造, 有些活动则是外包。如果绩效度量成本较低, 那么它偏向于采取市场契约的方式, 比如代理制、特许经营等。经济学家们总是把过多的注意力放在产权、权力上,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这些甚至不是决定企业边界的最重要变量。特别是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及资本市场高度发达的情况下, 企业战略、金融工具、管制法律也都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变量。(来源:公司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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